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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代签的解除合同协议有效吗
2009-05-30 17:36:55 来源:杨春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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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刘某原系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,下岗后,不用上班,公司每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。刘某下岗后,为了生计出外打工。期间,公司实行改制,工人同意解除合同的,公司向员工发放高于国家规定1.5倍的经济补偿金。因刘某外出打工,公司遂与刘某的妻子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。刘某妻子签字后,领取了公司发给刘某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。后刘某回家后向公司提出异议。双方协商不成,刘某遂申请仲裁,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,恢复劳动关系;补发生活费,补缴社会保险费。最终,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申请。点评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又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。未经追认的行为,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与刘某协商,而是刘某妻子代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,事后又没有得到刘某的追认,因此,该公司与刘某妻子签署的协议,对刘某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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